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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古代刑罚的残忍性不代表刑法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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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一些作者眼中,古代就是一个无法无的时代,刑罚虐人是常态,老百姓申冤无门,权贵官商勾结压榨百姓,残忍的酷刑让百姓生不如死。

很多人会将刑罚的残忍性与刑法不完善等同,这完全就是一种错误认知,也低估古代法律的含金量。事实上,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依法治国就已经登上政治舞台,伴随着上千年的发展,历朝历代都会逐步完善,甚至今很多的刑事处罚都有古代的身影。

为什么刑罚残酷?因为古代缺乏“他律”机制

古代没有现代监控、公安、司法审查等系统,维持社会秩序只能靠“前期震慑”和“后期惩戒”。

在一个连指纹技术都没有的年代,想防止盗贼作案、民众杀人,只能靠“重典”:例如斩首示众、凌迟处死、枭首号街。并不是因为古人冷血,而是他们没有别的法治工具——一个地方衙门几百里才有一个,民众的安全感只能靠刑罚震慑。

严刑之下,未必多杀人,而是为了“不让人敢犯法”。

从春秋到清朝,刑罚越残酷,法律越繁密。

早在《周礼》《春秋》《礼记》时代,就有一整套以“礼”辅法的制度。进入秦汉后,法律逐步成体系,尤其汉律、唐律,讲究“律”“令”“格”“式”,明确规范各类罪责,细致到偷盗物品价值、身份、时间、地点的不同,量刑都差异极大。

唐律三十卷、五百多条,堪称体系庞大。明清的《大明律》《大清律例》更是“罪名细、定量清”,不仅规定“杖一百为限”,还规定了“杖用藤,笞用竹”,执行工具都分类清楚。

刑罚残酷,是执行层面的震慑;法律完备,是制度层面的建设。两者并不矛盾,反而相辅相成。

“凌迟”这类酷刑,其实极少动用。很多人对古代刑法印象是“凌迟处死”,但实际上,这类刑罚适用范围极窄。根据《大清律》,凌迟适用于“大逆不道”、“弑亲”、“谋反”、“叛国”等极端重罪,属于“极刑之极”。

明代施用凌迟者,也常常是政治罪犯——如方孝孺因拒绝草诏,被朱棣凌迟——这更多是政治威慑。普通人,即使犯了命案,也多是“绞”或“斩”,且需秋审或朝审复核。

古代死刑比例其实不高,清代年均处决在万人以下,占总案比约3%。所谓“满街杀人、动辄凌迟”的印象,来自戏剧文学和后世加工。

古代法制不是“砍头文化”,而是“伦理法典”。唐律中最被称道的一条就是“十恶不赦”——这不是什么罪都能杀人,而是即便有功,也不能赦免十种特定罪名,如“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等。

这些条目背后是伦理原则,是为了守住家族、国家、伦理的根本。在宋明清三代,这种“以礼入法”的传统被进一步发扬,体现为:刑罚必须“明义理”“守伦常”“顺亲属”“分等级”。

一言以蔽之:古代法律不是为保障“个人权利”设计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结构”和“等级伦理”。因此,在“看似不壤”的外壳之下,其实隐藏着极其精细的法律思维。

很多人以为贵族犯法就免罚,真相并非如此。自秦以后,虽然贵族影免死权”或“缓刑机制”,但多数是“缓决”、“赎刑”,不是不罚。

比如《汉律》允许公卿以上官员“上书自请”免刑,但不是免罪,而是“减刑”、“折赎”:如用钱赎杖、用功劳抵罪、用流放代死。清代更详细地规定了“顶戴花翎”“世袭罔替”的处罚标准。

而且一旦政治牵涉进来,身份越高,罪名越重。比如宋仁宗年间的王拱辰案,正二品的京官因受贿被流放岭南,连子嗣资格也被剥夺。

古代法律不是不治高官,而是“治得更讲程序”。

法网恢恢,但不是“普杀平民”。清代乾隆年间的《则例汇编》中对各种“案”都有详细处理办法,例如盗伐木材、争水斗殴、夫妻争产,处理原则是调解为先、责罚为辅。杖打、笞打、枷号、警诫、训责是日常主要手段,极少动用死刑或断肢。

县令审案的主要任务是“调和而已”,比如婚姻纠纷、地界不明、债务争执,多数是“堂上劝和”,不判刑。

也就是,古代司法多数是“治理型”,不是“惩罚型”;是“维稳型”,不是“刑杀型”。真正的杀戮,是极端、少见的现象。

古代官员断案,不是想快刀斩乱麻,而是“拖、审、请示、复核”。特别是涉及死刑案件,要层层上报:县、府、省、部、皇帝“五审制”,动辄拖个一两年。

明清时期的“秋审”、“朝审”、“大理寺复勘”等制度,就是为了防止“误疟与“冤杀”。唐宋尤其重视证据与口供一致,强调“供词不合、不可入罪”;《洗冤集录》甚至发展出“尸检”“验骨”“辨毒”等古代“法医技术”。

越是大案,越要慎断,这是古代法律“惜命”原则的核心体现。

冤案并非法律不完善的证据,恰恰是制度运行的真实痕迹。因为有制度、有流程、有复核,才可能留下“平反”的余地。

比如《赵作霖冤案》在清朝咸丰年间被揭发,是因为其家属不断上诉,经省、道、部三审,终于平反。若无“申冤渠道”、若非卷宗完备,是不可能平反的。

明朝施邪申覆制”,犯人可越级申诉;清代设“申诉簿”记录重审案件。现代人讥笑“十年冤狱”,但十年能翻案,已经比很多近现代国家早了好几个世纪。

古代的“重刑”逻辑,是社会资源短缺下的控制手段。

为什么“偷三两银子”也要砍手?为什么“盗贼成群”要夷三族?归根结底,是国家没有能力长时间“养犯人”。

没有现代监狱系统,没有再教育经费,官府也不想负担“管饭”的成本。于是只能靠“一次性惩罚”——杖、流、斩、枷等迅速惩戒手段维持治安。

这不是法律野蛮,而是社会条件逼迫下的“效率法”。放在当时是理性的选择。

法律残酷,不等于制度落后。真正的落后,是无法维持法律秩序,不知如何界定是非,不知如何保障正义。

中国古代虽刑罚残酷,但制度逻辑是完整的。等级、身份、亲属、地点、时间——都在法典中详细记载;处罚种类、流程规范、责任划分——都能追溯可查;纠错机制、复审制度、赎罪办法——都有固定程序。

所谓“落后”,恰恰是误解。古代刑法在其历史阶段,是高度合理、实用主义和伦理主义结合体。

用现代眼光看古代刑罚,只看到“刀斧”,忽略了“法律”。

如果只看凌迟、斩首、刖足这些酷刑,就古代“没人性”、“法治崩溃”,那就像只看显微镜下的细胞“人类就是细菌”一样荒谬。

真正的历史法治,是一套复杂体系——既有道德伦理的牵引,也有行政效率的考量,更有制度层面的纠错能力。它也许不像现代法那么“人权优先”,但它自有一套“社会稳定优先”的逻辑。

残忍的是工具,严密的是制度。古代法律,是“猛药治乱世”的版本,是那个时代最能维持秩序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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