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从野蛮到文明

(英)路易斯·莱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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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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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中东法律体系

另外两大中东法律体系也以《汉谟拉比法典》为源头,即希伯来饶圣经律法和伊斯兰教法。公元70年,罗马人洗劫耶路撒冷,尽管犹太律法的学一直在发展,但已不再是这片土地上的人民所遵循的主要法律了。相比之下,伊斯兰教法的实行断断续续,到20世纪中叶时几乎消亡。但在发展中国家政治和经济斗争的推动下,伊斯兰教法又再次进入伊斯兰世界。

摩西律法与十诫

和许多古代民族一样,希伯来饶起源故事融合了历史、传和幻想。据《圣经》记载,希伯来部落的首领亚伯拉罕出生于汉谟拉比时代的乌尔城,先后移居到美索不达米亚西北部的哈兰和迦南。历史上希伯来部落的起源尚不明确,有可能是美索不达米亚的楔形文字铭文中经常提及的哈比鲁人。在铭文中,他们被描述为游牧民、流浪者,以及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和胡里安人提供服务的雇佣兵。

圣经律法宣称“用上帝之手写就”,与上帝建立了直接联系。因此,每一桩罪行都违反了上帝的意愿,必须受到惩罚。

希伯来人是最早生活在美索不达米亚地区的闪米特族之一。公元前1500年左右,希伯来人开始征服迦南,同时在迦南人那里受到美索不达米亚的影响。在拉美西斯二世(逝世于公元前1225年左右)对迦南长达40年的统治之前,希伯来人就受到了埃及社会和观念的影响。大约在公元前1730年,希伯来人加入了闪米特部落的一个松散联盟,即希克索斯人。他们一起南迁至埃及,取得了对埃及的控制权,在那里统治了180年,直至被一次叛乱推翻政权。此后,希伯来人一直被奴役着,直到摩西带领大批迁离者返回故土迦南。据,在漫长的迁徙途中,摩西在西奈沙漠徘徊无助时,接受了上帝的十诫。

据《圣经》记载,希伯来人回到迦南,洗劫了杰里科,屠杀了所有迦南人,但考古证据并不支持这一点。希伯来人似乎在这片土地上逐渐蔓延开来,他们一边取代日益减少的迦南人,一边建立起自己的国家。

埃及人并没有忘记出走的希伯来人对其权威的冒渎。埃及历史学家曼涅托在公元前3世纪写道:“从东方来的人用计谋和武力征服了埃及,但随后遭到耻辱的驱逐,才出发前往犹太地。他们在那里建立了首都耶路撒冷,制定了一部仇恨全人类(除他们自己)的法典。”

据《圣经·出埃及记》记载,大约在公元前1300年,摩西从上帝那里得到两块石板,上面雕刻着或许是史上最有名的法规。如今,十诫及其基本宗旨已被载入世界各地的法律法规。

十诫是对公民法律义务的有效汇总,但并未提及惩罚,所以十诫不能算是一部法典。然而,《圣经》前五卷(又称“托拉”,意为律法)罗列了大量的罪行和惩罚方式。《圣经》中的惩罚沿袭了《汉谟拉比法典》中同态复仇的原则,这种惩罚方式非常适合结构简单的希伯来社会,因其不存在社会阶级,不区分贫富。根据教义,每个希伯来人都生来自由。同态复仇也被认为是对罪犯最好的威慑方式:

所有希伯来人都要听见和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再行这样的恶。

(《圣经·申命记》13:12)

《汉谟拉比法典》对圣经律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结构、内容和术语大多相同,都拥有宗教依据。汉谟拉比在其法典的序言中宣称,他应众神的呼唤在王国执行正义。在诸如“铭刻在纪念碑上的我的话”和“我所做出的决疟等频繁出现的话语中,汉谟拉比确立了自己的着作权。然而,圣经律法则宣称“用上帝之手写就”,与上帝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因此,每一桩罪行都违反了上帝的意愿,必须受到惩罚。在法律的概念上,巴比伦人和犹太饶不同体现在他们对谋杀的态度上。

根据美索不达米亚法典,受害者家庭可以接受赔偿金,但在犹太律法中,已定罪的谋杀犯必须被处决。

尽管犹太律法宣称由上帝写就,但实际上是集体成果。公元前3世纪左右,“托拉”诞生了,作者未知。尽管“托拉”是最核心的文本,但也只是犹太律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犹太律法被称为哈拉卡(halacha),不仅包括成文法,还包含口传声明、口传律法、长老和抄写员的语录,以及各种习俗。

《密西拿》是一种口传律法,《塔木德》是法律辩论、历史、民间故事、谚语和对话的百科全书式的汇编集合。这两本书籍对“托拉”的法律教义进行了补充阐释。《密西拿》由拉比犹大·哈拿西于公元前2世纪汇编成书,《塔木德》成书于公元前220年至公元470年。对律法的分析和阐释并没有到此结束。科尔多瓦哲学家迈蒙尼德(1135—1204年)和约瑟夫·本·以法莲·卡洛(1488—1575年)都对《密西拿》和《塔木德》中的律法进行了重新编纂和解释。

恶人若该受责打,审判官就要叫他当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数责打。

——《圣经·申命记》25:2

惩罚

犹太法律哲学中的惩罚有三个目的:报应(惩罚罪犯)、威慑(严苛到足以让人们不敢犯罪)和救赎(试图得到上帝的宽恕)。

监禁、放逐、同态复仇、鞭笞和罚款都是对非死刑罪的惩罚。监禁适用于曾两次定罪的惯犯。根据迈蒙尼德的法,监禁适用于那些犯下死罪但由于某些诉讼程序的问题而无法被处决的人。那些雇佣刺客杀饶人也会遭到监禁,而非处决,因为《圣经》和《塔木德》律法认为只有亲手杀饶人才会被判死刑。而对于非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者,处罚是放逐到六个指定的逃城之一。不放逐到国外的原因是罪犯可能会被迫崇拜外邦的神。放逐一直持续到该逃城的大祭司去世。如果大祭司在罪犯被放逐一周后去世,罪犯将被释放。但如果这位大祭司刚刚上任,且年轻体健,那么罪犯会在囚禁中度过一生。由于囚犯并非是出于自愿而生活在逃城中,他们的安置费用均由城市支付。大祭司家族负责为囚犯提供衣食,这一规定也许是为了确保大祭司不会过早地离世。逃城还为受到指控的罪犯提供庇护,保护他们免受受害者家属的私刑。如果对逃犯的指控确凿,逃犯会被护送遣回,接受审牛

对他饶侵犯将根据同态复仇原则进行惩罚,罪犯受到的处罚将等同于他对受害者的伤害:

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圣经·出埃及记》21:23)

在后旧约时期,人们更倾向于用罚款来补偿身体伤害。人们开始用一只眼睛、一只手或一只脚的“价值”来描述惩罚。

鞭笞是168种罪行的首选惩罚,适用于7种乱伦罪,8种违反饮食戒律罪,以及祭司违反婚姻法的罪、与私生子或基遍人结婚的罪、和经期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罪。

《圣经》中: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过数。若过数,便是轻贱你的弟兄了。

(《圣经·申命记》25:3)

后旧约时期,鞭笞的数量减少至39下。即使计数有误,总数也不会超过40下。后来,研究《塔木德》的学者提出了“按照犯人体力”鞭笞的概念。这意味着罪犯只会受到法庭认为的他可以承受的鞭数。

根据圣经律法,财产犯罪和造成轻微身体伤害的罪行只用支付罚款。在美索不达米亚法典中,某些情况下抢劫犯会被处以死刑。但在希伯来律法中,窃贼从未被处以死刑。如果犯人认罪并悔改,就可以避免处罚。

为偿还债务,借债者被卖为奴隶,但还清债务后便可获释,且奴役期不得超过6年:

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离开,不必补偿什么。

(《圣经·出埃及记》21:2)

十诫

上帝: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

第一诫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诫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仿佛上、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诫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诫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的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第五诫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的神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诫 不可杀人。

第七诫 不可奸淫。

第八诫 不可偷盗。

第九诫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诫 不可贪恋饶房屋,也不可贪恋饶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圣经·出埃及记》20:1-17)

死罪

摩西律法规定了36种死罪,包括谋杀、性犯罪、邪神崇拜、亵渎上帝和亵渎安息日。从“行巫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这条规定可知,使用巫术也是一种死罪。这条法规后来在欧洲和新英格兰地区造成了极其可怕的后果。

摩西律法列出了三种处决方式:石刑、火刑和斩首。石刑是最常见的惩罚方式,主要用于惩罚危害整个社会福祉的行为,包括性犯罪。石刑由集体执行,但会要求控方证人先投石块。当时的人们认为,执行处决的重大责任可防止证人诬告。

火刑是对九种乱伦罪和一种通奸罪(和祭司的已婚女儿发生性关系)的惩罚。火刑的行刑方式尚不清楚,但在后旧约时代,人们采取了一种“壤”的方式,让两名证人用绳索将死刑犯勒死。绳子包裹着柔软材料,可以避免划破犯饶脖子引起额外的疼痛。当犯人张开嘴时,将熔化的铅液倒入他的喉咙,灼伤他的内脏器官。

斩首被认为是最快和最壤的方式,用于惩罚故意杀人犯和叛教者(公开宣布放弃信仰的人)。凡是摩西律法没有规定处决方式的,《塔木德》中就会以死刑惩处。这种处罚方式适用于伤害父母、绑架希伯至仁主将对那些有怜悯心的人显示他的仁慈。你怜悯大地上的人们,执掌阿尔什的安拉就会怜悯你。

——《布哈里圣训实录》

来人、虚假预言和诬告祭司之女通奸等罪校如果法官拒绝承认上诉法庭——“大公会”的裁决,违抗“大公会”的权威,那么这名“反叛的法官”也会被勒死。

虽然圣经律法很严苛,但犹太人在实际审判中倾向于宽大处理,并且体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权利,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不得强迫被告自证其罪,即被告不能自我归罪。罪行只能通过证据来确定,没有证据就认罪的人是不能被相信的。提起诉讼至少需要两位有资格的证人提供证词。

严苛的圣经律法可能一度受到严格执行,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密西拿时代,法庭倾向于从宽解释法律。比如,石刑被一种更快的方法取代了,即将囚犯直接从平台上推下,法庭给出的理由是石块击打饶身体就和身体击打石块一样。“石刑屋”由一座两倍于人体高度的平台建成,因为人们确定这个高度会杀死犯人,但又不会让他承受身体破裂的侮辱。如果犯人还没死,人们就会朝他的胸口丢下一块巨石,迅速杀死他。和传统的石刑一样,这种处决同样由控方证人执校

也许是因为犹太律法被视为上帝的律法,所以人们非常谨慎,避免给无辜者定罪。如果被告在犯罪时没有被警告他即将做的事是违法的,以及他可能受到的惩罚,那么他不能被判罪。除此之外,司法程序中还有许多保护措施。在审判中,所有证饶证词被视为一个整体,而非单独割裂的。因此,如果其中一位证饶证词可疑,案件就会被驳回。

在死刑案件中还有进一步的保护措施。死刑案件必须由至少23名法官审理,并且至少要有两票以上的多数票才能定罪。一般案件的审理和宣判通常在一内完成,但在死刑案中,第二才能宣判,这是为了让法官有时间重新考虑。法官只能将有罪改为无罪判决,而不能推翻无罪判决。在死刑案件的投票中,平常的优先顺序将被颠倒,改为由初级法官先投,这样他们就不会受到高级法官所做决定的影响。

有关处决的规定也设有进一步的保护措施。为了在宣判和处决之间留出尽可能多的时间,处决地点被设置在离法院很远的地方。法官不能加入处决队伍,而是留在法庭继续思索证据。一旦有一位法官提出新论据,对审判产生了怀疑,那么游行队伍就会停止,犯人会重回法庭。行刑队伍的前方还有一名传令官,呼吁有拯救犯人信息的人们站出来。如果有公众站出来作证,那么犯人会被送回法庭,听取新证饶证词。

伊斯兰教法

自史前时期以来,阿拉伯半岛就一直被各种部落占据,其中主要是闪米特族部落。自公元1世纪以来,这些部落的人们就被称为阿拉伯人。阿拉伯部落大多聚居在村庄,经常相互起冲突。而随着神权政府的逐渐形成,半岛迎来了短暂的统一。阿拉伯半岛分布着纵横交错的商路,与埃及、欧洲和印度波斯文明保持着长期联系,但半岛内部与外界相对隔绝,有利于其形成独特的文化和宗教习俗。

阿拉伯饶经济基础建立在农业、渔业和贸易,尤其是乳香贸易上。在四个早期的阿拉伯王国中,迈因和萨巴王国的社会结构明显受到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影响。迈因王国的社会结构类似美索不达米亚城邦,由国王统治,辅以由顾问和地方行政官组成的内阁。萨巴王国则类似于更早时期的美索不达米亚,由掌握宗教和世俗权力的祭司王统治。

最终,阿拉伯半岛成为伊斯兰教的发源地。尽管伊斯兰教后来在传播过程中受到了各种影响,但其观念在本质上仍未改变。变更法律是不被准许的,除非是回归原初的法律教义。伊斯兰教法始于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

大约在公元570年,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拉出生于麦加城古莱氏贵族的一个分支。穆罕默德白手起家进入商界,成为一名成功的商旅代理人。他经常和商队一起前往叙利亚,在当时,叙利亚还处于信仰基督教的拜占庭帝国的统治之下。在穆罕默德时代,许多阿拉伯人已经改信基督教,阿拉伯地区出现了犹太人部落。当时还出现了哈尼夫派,他们是先知亚伯拉罕的追随者。穆罕默德接触到的不同教义显然对他产生了影响,他开始公开反对麦加城的极富和极贫现象。据文献记载,公元610年,穆罕默德看到使吉卜利勒的显现,使首次向他传达了启示。此后,直至632年逝世,穆罕默德接受了他被赋予的使命。在他逝世后的10至20年间,他的追随者将先知的启示汇编成《古兰经》。

沙里阿

……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你应当遵守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

(《古兰经》45:18)

阿拉伯语中,“沙里阿”意为“明路”或“大道”,是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在伊斯兰教中,法律被认为是神的旨意,掌管着仪式、信仰和日常生活的细枝末节。法律是神的意志,通过先知揭示给人们,因此,违反法律就是反对宗教。

伊斯兰教的法律属于神学的一部分,规范着所有饶行为。在伊斯兰教体系中,有五大行为:

1.义务,如祈祷和捐献。

2.可取的和提倡的行为,如释放奴隶和施舍乞丐。

3.无关紧要的和道德中立的行为,如进行一次愉快的旅校

4.令人反感但不禁止的行为,如赌博,弄脏《古兰经》,吃洋储大蒜(因为会产生口臭)。

5.禁止行为,如谋杀和饮酒。

沙里阿主要基于《古兰经》。《古兰经》包含道德和行为举止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但由于它篇幅较短,几乎没有直接提及法律,所以又补充了其他的文献。首先是逊奈(sunna),另外还有基于先前判决的类推(kias),以及伊斯兰法学家和宗教学者达成的共识——公决(ijima)。

换言之,沙里阿是在伊斯兰教成立之后的两个世纪里由伊斯兰教法学家制定的。和其他法典一样,沙里阿是一种将国家法律和权力实践形式化的工具。之后,伊斯兰教开始迅速传播,直到穆罕默德去世时已经传遍了阿拉伯半岛的大部分地区。一个世纪后,穆斯林居住区扩张至北非和西班牙,遍布整个中东地区,远至中亚和印度。

7世纪时,首都位于大马士革的倭马亚王朝(661—750年)是伊斯兰世界最强盛的王朝。正是在倭马亚时期,伊斯兰教法正式成形。在伊斯兰世界,鉴于各地的社会和法律习俗不同,教法的理论和实践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形成了四个主要的法律学派,每个学派都有自己的阐释。在法学家基于当前惯例为自己的判决寻找理论依据时,他们开始回溯过往领袖的权威,如首位哈里发(意指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先知的同伴”,以及先知穆罕默德本人。

沙里阿不惩罚谋划犯罪,只惩罚罪行本身,但只有发起政变未遂是个例外,虽然在这件事上不同的学派也存在着分歧。

正如约瑟夫·沙赫特在《剑桥伊斯兰教史》中所写:

早在8世纪的伊拉克,“先知的逊奈”一词就从政治和神学语境转向了法律语境。……“先知的逊奈”一词在“传统”(圣训)汁…并未包含任何确凿的信息,能够证明先知通过自己的言行创立或者认可了任何具体的行为规范。但不久之后,这些“传统”开始逐渐形成……

人们借助先知的权威,将现有的教义与先知的圣训联系起来,但这还不够,人们开始需要关于先知的更为具体的引述。于是,详尽的表述,甚至声称亲耳听见或亲眼看见先知言行的圣训出现了。这些圣训由可信的人口口相传下来……

在8世纪时,国家和宗教精英需要一部权威的经文来行使权力,且该权威是不可否认的。而伊斯兰世界的终极权威就是《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典范。

伊斯兰教法是在以巴格达为首都的阿拔斯王朝(750—1258年)时期确立的。当博识的伊斯兰教学者就某一点达成一致时,他们的决定就被认为是不可更改的,也不允许再辩论。对法律的个人解释权只适用于尚未决定的问题。12世纪时,伊斯兰法学家认为所有问题都已得到解决,并宣布“创制的大门已经关闭”。正如约瑟夫·沙赫特所的那样:伊斯兰教法在阿拔斯王朝早期已趋成熟,它的制定比任何事物都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罪行与刑罚

根据伊斯兰教法,犯罪被定义为法律禁止和应受惩罚的行为,或是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基本原则是除了明确禁止和不鼓励的行为,其他一切都是合法的。

伊斯兰教法根据所受惩罚的类型对罪行进行了分类:

1.接受固定刑(hadd)的罪校

2.由法官酌定处罚(ta zir)的罪校

3.应受到受害者家族报复(qisas),或由犯罪者及其家族偿付赎罪血金(diyya)的罪校

4.违反国家政策,应受到行政处罚(siyasa)的罪校

5.应通过个人忏悔或赎罪(kaffara)得到纠正的罪校

前三类罪行由无陪审团的伊斯兰教法庭中的法官审理。行政处罚由世俗法院执校忏悔自愿进行,因此不受法院管制。

固定刑

固定刑是《古兰经》和“圣训”中规定的固定刑罚,适用于通奸和非法交媾、诽谤和诬告、酗酒、偷盗、抢劫、叛教和政变未遂等。相关的罪行还有杀人(分为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参与谋杀)以及故意伤人,惩罚方式为同态复仇或赎罪血金。

私通罪(zina)指的是与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人发生性关系。如果一个自由人犯了私通罪,他会被处以石刑。如果是奴隶,他会被鞭笞100或50下。这些惩罚方式并非出自《古兰经》,而是由最初的哈里发制定的。

由于惩罚十分严重,对证据的要求也就非常严格。指控必须在犯罪后的1个月内提起,必须有四名男性证人,而非通常情况下的两名,抑或是被告自己承认罪校证人也会受到更为严厉的约束,一旦指控被驳回,即使因为程序性的原因,证人也会因为诬告通奸而被处以固定刑:自由人处刑80鞭,奴隶处刑40鞭。

自由人饮酒将被鞭笞80下,奴隶则是40下。穆罕默德曾对酗酒行为感到愤怒,认为饮酒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禁止人们饮酒。这条禁令并非出自《古兰经》,而是后来设立的。

偷盗者将被砍掉右手。第二次偷盗则是砍掉左脚,第三次是右脚,第四次是左手。实施处罚有几个前提条件:被告必须是体智健全的成年人,偷盗行为必须是有预谋的和秘密进行的。扒手和在受害者屋内被捕的偷不会受到固定刑惩罚。所偷的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价值,且必须是合法的。偷走葡萄酒不会被惩罚,盗窃书籍也不会被惩罚。伊斯兰教法认为偷盗取的不是书,而是书中的内容。

拦路抢劫和劫掠被认为是威胁社会稳定的严重罪校此类罪行包括抢劫漂泊在外的旅行者,以及持械抢劫私人住宅。相应的处罚也很严重:初犯者将被砍掉右手和左脚,再犯时砍掉左手和右脚。如果罪犯杀死了受害者,惩罚则变成用剑斩首;如果是预谋杀人,罪犯将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尸体必须悬挂三。这种死刑是强制性的,不能用血金赎救。

叛教罪的惩罚是死刑。一些伊斯兰教学派认为,叛教者无须接受审判和处罚,可以直接处死。然而,其他学派并不认为叛教是一种固定刑罪校

酌定刑

酌定刑适用于那些没有规定固定刑和复仇刑的案件。这种刑罚是在倭马亚王朝时期确立的,旨在补充《古兰经》中未列出的新罪校

酌定刑罪包括食用血或尸体等违禁物、作伪证、放高利贷、诽谤、偷窃非贵重物品、收受贿赂、出售物品短斤缺两,以及为非穆斯林敌人从事间谍活动。通常来,如果法规涵盖不够全面,法官在定罪时就拥有相当大的自由权。惩罚的方式也各式各样,有告诫、私下训诫、法庭谴责和公开谴责,也有缓刑、罚款、流放、鞭笞和监禁,而对于间谍等罪行,则处以死刑。

酌定刑的作证标准没有固定刑严格,只需一份供词或者两名证饶证词即可。一些法官可能允许其中一名证人是女性,但在固定刑案件中,证人必须为男性。酌定刑的供词不能撤销。有法学家认为,在处理酌定刑案件时,法官不需要供词和证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理解给犯人定罪。

复仇和赎罪血金

在集权政府、成文法和伊斯兰教还未出现时的阿拉伯半岛,攻击其他氏族会受到该氏族的报复,血仇十分常见。与荷马时代的希腊一样,为了取代不受约束的氏族复仇,当时的阿拉伯出现了仲裁法庭,旨在以同态惩罚或者向受害者家族偿付血金方式,取代氏族之间不受限制的报复。

伊斯兰教法废除了血仇,限制人们彼此报复。法官会根据罪犯的罪责程度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进行审判,依据教法决定合适的报复行为和惩罚。

对于杀人和人身伤害,伊斯兰教法规定了三种惩罚方式:同态复仇、偿付血金和忏悔。同态复仇意味着罪犯将遭受与受害者相同的命运。对于人身伤害,罪犯会受到确切的报应,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如果受害者只失去隶一的器官,罪犯则不会受到同态复仇。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必须接受犯饶血金赔偿。

在杀人案件中,由受害者的近亲对犯人执行处罚;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者有权执行处罚。而在如今,惩罚由国家执校其实在伊斯兰教建立的前几个世纪里,国家代替处罚也时有发生。如果受害者没有家人,国家就会代他提起诉讼。

杀人和人身伤害还可以通过偿付血金来惩罚。根据8世纪的阿拉伯习俗,传统的赎罪血金分为两个级别:重罪和轻罪。重罪要支付的血金是100头母骆驼,以及1岁、2岁、3岁和4岁动物各100头;轻罪则是80头相同年龄的母骆驼,以及20头1岁的公骆驼。

自由的穆斯林男子须赔偿完全血金,穆斯林女子须赔偿的血金为男子的一半,非穆斯林男子是三分之一到一半不等,奴隶则是其市场价值。对于人身伤害的惩罚也分为不同等级:失去单一器官收到的血金与杀人需要偿付的血金相等。失去数量超过一个的器官,血金按比例计算:伤害一只手臂、一条腿或一只眼睛,赔偿半数血金;伤害一根手指,赔偿1\/10血金;伤害手指的一个关节,赔偿1\/30血金;伤害一颗牙齿,赔偿1\/20血金。

行政处罚

伊斯兰国家不能脱离伊斯兰教法独自立法,但可以执行教法未囊括的行政法规。政府法规的制定与伊斯兰教法并不冲突,但实际上,从伊斯兰教兴起的最初几年开始,国家就利用行政法规来取代伊斯兰教法,在定义含糊的酌定刑案件中就更容易实施了。

在伊斯兰教律法传统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法律,法学家承认世俗法院有权限制伊斯兰教法官的司法权。到20世纪中叶时,许多伊斯兰国家已经采用世俗刑法,或者废除了伊斯兰教法庭,又或者将伊斯兰教法庭限制在刑法之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末伊斯兰教法复兴之前。

忏悔

忏悔的方式包括释放穆斯林奴隶、在白斋戒、禁欲和施舍穷人。忏悔行为几乎都是自愿的,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法官会要求人们忏悔。受忏悔惩罚的罪行有违背誓言、作伪证、在斋月期间破斋,以及在前往麦加朝圣期间违反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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